海律说法|新公司法下,逾期未实缴的存量公司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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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人 发表于 2024-6-11 15:33:48|来自:亚太地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
北京华允律师事务所
刘彩玉
前言
注册资本实缴期限已超期但尚未完成实缴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暂时仍不想全部完成实缴的情况下,是应该先修改公司章程,延长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期限,还是可以等待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定稿生效后再确定具体应对措施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如果公司实缴注册资本期限现已超期,但是暂时没有完成实缴能力的话,目前的最佳操作方案就是先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延长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期限,再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认是否进行减资或其他相关的操作。
新公司法有关规定
自公司法出台以来,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经历了三次不同的变迁,自2013年起至新公司法生效前,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解决了实缴登记制下市场准入资金门槛过高,制约社会创业、创新、注册资金闲置等问题。与此同时,盲目认缴和注册资本虚高但得不到实缴等问题也随之产生,进而导致司法执行的过程中,很多公司根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为了适应时代的需求,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缓解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矛盾,新公司法颠覆了有限公司认缴制度的规定,在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此外,新公司法还设置了督促股东完成注册资本实缴的配套规定,如增加公司法定登记事项(出资方式、实缴和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日期等)、扩大实缴责任主体、董事会对股东是否实缴的核查和书面催缴义务、未履行催缴义务的董事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失权制以及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等相关制度,多角度、全方位督促股东完成实缴义务,确保注册资本可以实缴到位。

除此之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组织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于存量公司,规定征求意见稿依照新公司法的规定,设置了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
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对于新公司法生效后,存量公司办理减少注册资本,规定征求意见稿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在过渡期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减少实缴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十日。公示期内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公司凭申请书、承诺书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一)不存在未结清债务或者债务明显低于公司已实缴注册资本等情形;(二)全体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在原有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全体董事承诺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有效操作
综上,如果存量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已超期,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的三年过渡期及五年内完成注册资本实缴是不适用于这一类公司的,这一类公司的当务之急是在2024年7月1日前先完成注册资本实缴期限的延长修改。从现有的相关制度及规定征求意见稿来看,关于新公司法中的注册资本实缴制度落实的相关制度是比较系统、配套和全方位的。
虽然规定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公布,但对于存量公司在新公司法生效前具体应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哪些操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同时,存量公司也应当对自身情况有清楚的认知,切莫认为注册资本实缴期限已超期的,也在五年内完成实缴就可以
来源:海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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