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点看法:
1、即便要针对虐待动物行为立法,也应当立足于保护人的合法利益;
2、退一步说,如果认为可以纯粹为了动物福利立法,那就不应片面地制定「宠物保护法」。
公开虐待动物并传播相关视频、图片,的确会影响人的利益。也许,一个人对动物保护没啥特别的看法,但看到有人把动物折磨得吱哇乱叫噗呲冒血还以此为乐,同样会身心不适,健康权受到侵犯。针对这一现象,《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对内容平台运营者做出了要求,禁止传播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内容。
另外,虐待特定的动物,可能会影响生产、科研、教学的秩序。别人都在好好做实验,有人对着小白耗子演练檀香刑,破坏了实验室秩序,影响了人的利益,所以《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禁止戏弄或虐待实验动物。
虐待宠物,有时也和人的利益相关,而且不仅仅是财产权。例如,我接触过的家暴案件中,有的施暴者会将虐待同居伴侣饲养的宠物作为一种进行精神虐待、令对方产生恐惧而服从自己的方式,此时,人的利益同样受到了侵害。
既然人大代表是人类选举出来的代表、代表着人类的利益,不是动物的代表,在提议虐待动物入刑时,希望能站在人的立场考虑问题、结合现有法律查缺补漏。(例如,不要笼统地用「寻衅滋事」来给发布血腥恐怖视频的行为兜底,为阻却伤害人类感情的行为给出更直接的法律依据。)
再说了,针对宠物进行立法,本身就是一种否定纯粹的动物福利、站在人类立场思考问题的价值观。
如果我是一个真正博爱、超越了作为人类的狭隘视角、真正考虑动物福利的人,那我同样要反对「虐待宠物严重者可入刑」的立法。
难道五彩斑斓的水母、脸颊鼓鼓囊囊的花栗鼠、翻肚皮蹬小爪爪的刺猬,就不如猫和狗能引发人们的共情?得知一只忠心耿耿、劳苦半生的老黄牛被残忍杀害,不也令人久久难以安宁?流浪猫狗给校园带来了生机,但闹市中偶然现身的黄鼬,不也堪称为钢铁水泥森林中的精灵?
你怎敢歧视某一类动物呢,难道猫狗就比其他生灵更加平等?
这种论调,不单是在网上抖机灵,事实上,这正是动物保护立法难以回避的矛盾。
美国 1966 年出台的《动物福利保护法》(Animal Welfare Act of 1966)明确将受到法律保护的动物限定为「狗、猫、猴子(非人类的灵长类动物)、豚鼠、仓鼠和兔子),却因保护范围的狭窄引发了争议。
随后,「动物」的定义不断扩大,1970 年《动物福利保护法》得到修订,「动物」的定义拓展至「一切用于检测、实验、展览或作为宠物饲养或销售的非冷血动物」(all warm-blooded animals used in testing, experimentation, exhibition, as pets or soldas pets),但这样的定义,同样让冷血动物直呼「我不能呼吸」。
不过,保护的范围太广,同样会带来违背常理的荒谬结果。香港特别行政区《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是如此定义「动物」的:
動物(animal)包括任何哺乳動物、雀鳥、爬蟲、兩棲動物、魚類或任何其他脊椎動物或無脊椎動物,不論屬野生或馴養者。 结果,一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习的内地学生,通过撒盐的方式杀死了花园中的三只非洲大蜗牛,结果被香港警方以涉嫌残酷对待动物罪逮捕,这种荒谬的执法方式,让法律受到了人们的嘲弄。
所以说,建议还是要把自己的立场想想清楚:
如果是为人类说话,那就要基于人类的合法利益提出立法建议;
如果是要为动物说话,就要避免让一些动物更加平等,同时也要避免制定出脱离现实、难以执行的法律。
总得挑一样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