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共同之处都是虚构了事实,但二者侵害的法益不同,主观目的不同,同时其是否需要向特地机关谎报亦有区别。
第二十五条侵害的法益是公关秩序,违法行为人主观目的是为了引起公众秩序的混乱,其谎报的内容存在引起公众秩序混乱的可能性,这里的警情实际可以理解为警报,并不要求向特定机关谎报,其实是对二十五条第(一)项的扩充。
而第六十条侵害的法益是妨害社会管理,违法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增加行政管理机关的惯例成本,会影响到行政机关的执法办案,这里的案情必须向特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报告。
另外,两者在一定情况下亦会出现竞合,比如违法行为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某处有炸弹,公安机关接报案后对现场进行了疏散,这样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就既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又影响了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此时就要择一重选择第六十条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