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昌公安警情通报显示,打人者杨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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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南昌公安对打人者杨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合理合法。
被害人王某和程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打人者杨某殴打王某和程某的行为,也构成对王某和程某健康权等人格权的侵害。
被害人王某和程某有权要求打人者杨某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杨某不主动承担的,被害人王某和程某有权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