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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前学籍被人冒名顶替,杨登科状告顶替者为何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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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新会员 发表于 2023-9-30 03:32:13|来自:四川成都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下是案例分享的第9篇。
2018年7月,陕西省吴起县男子杨登科公开举报19年前学籍被人冒名顶替一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随后,已经是副科级干部的冒名顶替者“黄登科”被当地纪委立案调查,并于当年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
2019年4月,杨登科将黄登科、黄耀明(黄登科之父)、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原延安农业学校)、吴起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吴起县白豹镇人民政府、白豹镇王砭村民委员会、吴起县公安局、吴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诉至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提出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83万余元等诉讼请求。2020年,杨登科收到了败诉判决。
这个案件具体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回顾:
■1999年:杨登科称考上中专被顶替,他没收到录取通知书,以为自己没考上,便花借读费就读高中
■2002年:杨登科考取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被告知户口早已迁往延安农业学校,杨登科称因当时着急上大学,无暇深究原因,便在村里开具证明后在乡政府重新上了户口 ,变更了身份证号码,才得以前往学校上学
■2003年:黄世权使用“杨登科”的姓名取得毕业证书,同年使用“杨登科”的姓名报名参加县人社局组织的考试,通过考察考核,后被聘用为吴起县铁边城镇农技站工作人员
■2005年:杨登科读完大专回县上报到,被告知“杨登科”已工作
■2006年:黄世权以年少时给人“顶门”为由将县人社局的个人档案改名“黄登科”,并在派出所申请将姓名改为“黄登科”,后被提拔为副镇长、街道办副主任(副科级)等职
■十多年间:杨登科称县人事局虽然接收了他的学籍,但因缺失初中档案多次失去招干、招工机会,靠打工为生。维权十多年,妻子无奈和他离婚
■2018年7月:黄登科被停职接受纪委、监委审查,8月份被“双开”
■2019年8月19日:杨登科起诉顶替者及相关涉事部门一案开庭审理
■2020年2月:吴起县法院一审驳回杨登科各项诉求
判决结果:
关于本案的关键事实,双方各执一词,杨登科主张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黄登科(黄世权)冒名顶替上了中专。然而,黄登科一方却称,当年是黄登科的父亲通过中间人和杨登科协商一致,将杨登科的延安市农业学校通知书等资料交给黄登科,用以在延安农业学校上学使用,黄登科的父亲分两次共付给杨登科的父亲3000元现金。
审理中,证人康某某(原告的表姐)、杨某乙二人提供证言,证明黄登科的父亲与原告父亲将杨登科中专录取通知书等档案材料以3000元价格进行非法买卖的事实。因此,法院最终采信了黄登科一方的说法。
基于该事实认定,法院归纳了本案存在以下三个争议焦点。
第一,黄登科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杨登科的姓名权,黄登科是否应当赔偿杨登科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经查,杨登科被侵权是黄父与杨父非法买卖学籍档案形成的,因而侵害的并非杨登科的合法利益;
第二,黄登科的行为是否有过错。法院认为该非法买卖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招生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故杨登科与黄登科双方均有过错;
第三,杨登科的损失是否与黄登科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认为,黄登科是毕业后通过吴起县人社局的考试被聘用的,并非被国家直接分配工作,而杨登科通过考试、考核后并非必然能够被录用,具有不确定性,因而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同时,因杨登科的父亲实施了非法交易学籍的行为,不能得到法律和政策的保护,杨登科也无权获得读取中专并为其恢复安置工作的政策待遇。
综上,法院认为,本案中黄登科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故杨登科无权以此主张由被告黄登科承担侵权责任。由于黄登科已经被吴起县监察委员会作出开除公职的处分,且已经更改姓名,不再使用原告身份信息,不再侵害杨登科的合法权益,故对杨登科主张黄登科停止冒用原告身份信息及学籍档案的行为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杨登科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从法律角度看,个人认为,在认定原被告双方合谋实施非法交易学籍的前提下,这份判决是合理的。退一步说,即使是被告单方实施了盗取原告学籍的行为,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也不应按照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全部予以支持,比如杨登科提出黄登科在这十多年里领取的工资1058400元,属于冒用其名义领取的,应该返还给他。本人不认同这种说法,黄登科虽然是盗用杨登科的姓名和学历考取了相关职位,但是其在单位履行了职责,以自身劳动提供了服务,可见其已经为工资付出了合理的对价,包括当地监察委在开除其公职的时候,也并未责令其退回工资。还有杨登科提出其借读费、读高中及大专六年学费共计71300元也应由被告赔偿,这也不合理。
但是,我认为如果确实是被告未经杨登科同意单方实施了盗取原告学籍的行为,还是应当给予被侵权人适当的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只是这类姓名权或教育权案件的具体赔偿标准目前缺乏统一立法,只能由每个经办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酌定。
说回本案的事实争议部分,即二十年前究竟是原告和被告达成了关于学籍的非法交易的协议呢,还是被告单方盗用原告的学籍呢?
但是,时隔已久,证据缺失,很难查实,从目前获取的信息来看两种可能性都无法被完全排除。
如果站在杨登科的立场,杨登科的父亲已于2016年6月去世,死无对证,无法提供更多信息和证据来反驳被告的说法。按他的说法,当年中专是包分配工作的,家里孩子多,为了减轻负担,才选择考中专,是为了跳出农门谋一份吃商品粮的途径。何况所谓出卖学籍只获取了3000元,而他就读高中花去的借读费就有1800元,并不合理。而且原被告双方此前并无了解,被告办这种事完全有条件要求原告立一份字据,但却无法提供。


如果站在黄登科的立场,他们父子是甘肃人,在陕西当地没有社会关系,没有经过原告同意,是没有能力单方把原告的学籍档案提走并安排黄登科上学的(从媒体公开报道来看,并没有看到在黄登科被“双开”后,相关部门有对当年的经手人进一步追查和问责);而且黄登科提供了中间人的证言,而这个中间人据说是原告的表姐(具体证言和质证过程在判决书上未体现,不知细节),常理来说,也不太可能无缘无故会提供对原告不利的证言。而黄登科称因其被提拔乡镇副职,原告找其索要钱财,协商未果,之后原告就向有关部门举报了此事,这个说法也并非全无可能。



总之,双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未看到一审判决后杨登科有上诉,也没找到有媒体跟进报道事件后续。所以,公众所知恐怕只有这些了,而事件的真相或许就只有当事人知晓了。站在旁观者的角度,有点费解的是,原告在2005年大专毕业,长期维权无果,却直到父亲去世,2018年把事情捅到网上,被媒体曝光才有了效果。
必要要强调的是,对于盗用他人学籍,顶替他人就学的事情,我是强烈谴责,并支持相关部门坚决予以惩处的。即使经过对方同意,借用他人学籍上学也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因为严重侵害了教育公平,在此也要表明谴责的态度。
除了法律争议以外,还有点感想。有媒体以“被掉包的青春”为题对杨登科进行相关报道,但我觉得杨登科个人遭际不顺,很大程度上并不能归责于肇事者。他在念高中后是取得大专学历的,明显比被顶替的中专学历要好,即使后来发现在档案上出现一些问题,他可以依法起诉相关行政部门,要求予以恢复, 如果认为对方民事侵权,也早就可以起诉,而不应该在漫漫的投诉举报路上虚耗了自己的青春。
退一步说,纵使没有学历,现在早已不是计划经济的时代了,一个四肢健全的人是可以在市场经济中凭双手创造价值,有所作为的。但是,从媒体报道来看,他本人结婚生子后,因为长年维权,疏于家庭照顾,导致与前妻离婚,无奈把孩子交给前妻抚养, 没有担负其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我是难以理解的。当然,作为旁观者,没有体验过亲历者的遭遇,评判有时失于偏颇,只是希望自己在遇到那种抉择时,能够有所担当。
特别声明:以上观点只是个人意见,仅供分享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不作为决策依据。
本文首发于本人的今日头条号“羊城小律师—杜言”,分享法律知识和法律观点,感兴趣的可以关注一下。如有遇到法律问题,也可以联系博主咨询。


案例来源: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6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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